1.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不能相互替代,各有价值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使用的有益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物权。房屋所有权属于自有权,即所有权,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的权利。国家将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2.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有关。土地是任何财产的基础,是土地建筑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是因为他们所有或使用的房子,如果没有权利使用土地,没有权利在土地上建造或使用房屋,所以离开土地的建筑是空中城堡。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往往涉及另一种权利的变更。
3.中国立法是坚持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相一致的主题。因为只有当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一致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纠纷。为了实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的统一,必须要求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一起转让,最终使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人。然而,随着近年来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上房屋的多层次性。单位和分层单位使其权利结构极其复杂,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致性出现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