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夫妻一方所做的一些行为也是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1)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不改变的,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者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者经教育处罚,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4)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