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解一般离婚案件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的调解动员是指法官向双方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指导双方的理解水平和态度,动员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双方在协商调停阶段交换意见,法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之间进行调停。
(3)在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离婚协议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方面达成协议)。法官将协议内容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经双方批准后签字盖章,调解成立。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法庭调解不成的,法官应当在宣布调解结束时通知下次调解或者下次审判。
第二,如果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法官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个审判阶段,法官也可以在法庭上宣判,或通知当事人具体时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