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登记离婚,内地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协议登记离婚的手续和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1.港澳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港澳台居民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2)大陆一方与港澳台居民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港澳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3)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港澳台居民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因为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不一样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不知道选择哪种方式比较有利,可以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