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根据“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公民的“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2)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3)劳动教养;
被告被监禁。
(5)配偶为军人(非文职),不为军人的,应当向原告住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为文职军人的,应当向被告住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管辖。
(6)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都是关于“起诉离婚条件”的内容,这方面的问题相对复杂,因为涉及的东西更多,所以法院在判决中需要参考的东西相对较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