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例如因工作原因而不得不分居两地、因其他情形夫妻自愿分居的等等,这些原因造成的分居无论分居多久都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并且已经满两年。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分居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只能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积计算。
(三)“夫妻分居满两年”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离婚的一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法庭仍不会认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