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投诉。证据;法院决定是否接受;法院调解;调解不能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1)提交投诉及相关证据:离婚诉讼请求方应首先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及部分证据。
(2)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状复印件送达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诉讼状复印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审判前准备:审判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全或者提前付款。
(3)法院调解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调解当事人。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调解和解: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调解后不愿和解但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由法官、秘书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法庭诉讼: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开庭日期;3.开庭审理:法院将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离婚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出具意见。
(5)根据审判情况,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审判情况,将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将进行判决。人在法庭上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判决后立即发出判决。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接受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