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立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由于境外一方不能亲自到中国办理立案手续,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其次,由于海外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一般来说,海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离婚案件,并按照有关格式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婚姻意见,无需亲自到中国参加离婚诉讼。对于在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如结婚证,海外当事人需要在其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程序结束后,可以在立案时提交法院。
因此,对于涉外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如护照,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和认证。
第二,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婚姻登记证,还需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和认证。
第三,当事人委托具有固定格式的国内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书,还需在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外国当事人为原告的,应当在公证认证后提交国内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外国当事人为被告的,应当书写离婚声明,明确对离婚的态度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国家公证认证后,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须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在其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另一方单方申请离婚,最终也不会判决夫妻离婚。这也是出于对军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