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些人可能会对双方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财产分割感到困惑,特别是当涉及离婚后房地产的分割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是,还是离婚后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诉讼的本质仍然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而不是房地产所有权的独立争议;因此,仍需适用相关规定,即一般管辖原则当然适用被告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