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要拆除的是出租的房屋,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与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参与拆迁谈判,并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如果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未签署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则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积极获得自己的拆迁补偿。
第二,拆迁出租房屋、拆迁房屋当事人和拆迁房屋当事人解除租赁关系,或拆迁房屋当事人已安置租赁房屋,拆迁房屋当事人应当对拆迁房屋当事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拆迁房屋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当事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统一协议的,拆迁房屋当事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当事人实施有关房屋产权交换。因此,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租赁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