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之和。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其他房地产、绿苗补偿等,应当执行市、州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国有农业用地的,参照附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农业用地的征收,参照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荒山、荒地(其他草地)的征收,参照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裸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区由县、市划分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主要用于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指导,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5、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标准实施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已宣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征地补偿需要充分了解。因此,不同地区存在政策差异。只要存在误解,相关权益的维护就会出现偏差。因此,我们需要积极执行相关规定,以确定我们的权益,但我们需要准备数据,因为相关环节需要审查。扩展阅读: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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