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31000元/亩。
2、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32500元/亩。
3、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4100元/亩。
4、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0500元/亩。
5、集体建设用地补偿19700元/亩(参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6、未利用地补偿9600元/亩。
《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