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用。
3.附件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贴费用由被征地单位安置造成的剩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征地补偿的实施相对困难和复杂,主要是因为征地补偿涉及拆迁人员的重要利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导社会矛盾。
因此,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合法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