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人口管理体制要求。户口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即使没有结婚证也能办上户。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工作,近几年来,多次要求加强户口登记,解决户口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部门还存在着政策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居住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证明,根据随父随母落户的自愿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同时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2、《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