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申请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1.凡因户籍处工作失误而导致公民姓名出错的,由造成错误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给予更正。
2.不满十八岁的公民,要求更改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写下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派出所所长批准,并予以修改。任何一位被领养或被领养的人,年龄越大,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3.原冠夫姓妇女申请撤除夫姓,或称氏改姓,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警署局长批准后,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