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哥哥.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妹自身生活难以维持,或仅仅是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则其对兄妹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扶养,父母有能力扶养时,兄弟姐妹不应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3.兄妹未成年,如果兄妹已经到了十八岁,甚至不能自己照顾自己,他们就没有扶养的义务。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就无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