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结合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居;(2)有抚养条件的,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因其他原因做过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如果孩子和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女,可以作为孩子和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予以许可。

7.生父与继母或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教育的继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8.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9.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许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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