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不论是否有抚养权,作为子女的生父或母亲,均有权探访子女。但在离婚过程中,考虑到子女将来的成长环境,或一方有不良习气等,其探视会对子女造成危害的,离婚判决或调解往往会对无扶养权方探视权加以限制。
因此没有抚养权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访时,首先要检查自己是否存在对孩子成长、生活不利的因素,其次要考虑探访次数和访问次数是否会影响到子女的学习生活,给子女带来困扰。如果都没有上述问题,而且有抚养权一方仍然不愿意把孩子交给法律,这个问题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