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夫妻财产如何分配,和子女的监护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夫妇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如果一方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虐待或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
监护权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其他人监护。由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由监护人承担。
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赠与他人,如领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如果领养没有办理合法领养手续,则确认领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