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异的中国公民,如果其前一段婚姻在国外按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其离异文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则应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经裁决承认的,视为有效;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正如其前一段婚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不需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离婚文件,但需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离异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重新结婚时,必须出示离婚文件。如前一段婚姻在国外按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则必须同时提供经我们驻该国使.领馆核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如果其配偶为中国公民,其离婚证(包括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经裁决承认的,视为有效;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他/她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他的上一段婚姻关系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不需经人民法院认可,但需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核证,以及我国在该国使.领馆或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驻在国公证和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对长期或已在海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结婚情况证明。特别情形的,应先报国内批准。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本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核证的离婚文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我国所使用的与我国缔结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外国法院所签发的离婚证件,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文件已涂改的,不予登记。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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