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夫妇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于孩子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
配偶离异后,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未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未履行监护义务;三是失去监护人。依照民法典,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凡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要求改变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要求对监护关系进行变更,分别审理。
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如有违反,应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一方夫妇离婚后,同住一方没有权利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因此,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法院仅确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不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不解除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