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社会抚养费按以下标准按不同情节征收。
(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或非婚生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于违反规定生第三个孩子和三个以上子女的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当事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凡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当事人,如果女方未满28岁或距第一个孩子未满4年,则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一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一方在上一年度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年均人均纯收入或前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真实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按本条前三项所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