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2.父亲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在一起,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3.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