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纳税而故意逃避纳税。由于疏忽造成少交或不交税款,不构成犯罪。它是区分罪和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假账”,是指仿照真帐、真凭单的式样、内容、制作假账簿、凭据,并怀着欺骗之意,故意将其当作真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变帐”,就是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记帐、凭证所记的物品、数、日等内容,使原本正确的记帐凭证变成了错帐。所谓“隐”,就是把账本、凭证藏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没收的行为。所称擅自销毁帐证,是指在账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账簿、凭证的行为。“多头管理”指的是虚报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的金额等行为。无列支,少列支,即未将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账户,帐外经营;或将应税收入转至其他非法定账户等。所称拒绝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提出拒不申报的,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提出拒绝申报的行为。“假报税”是指未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
(四)逃税罪客体要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