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经营者一般包括: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城乡个体经营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不包括农村家庭。
2.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只收工商管理费。这个时候不需要交税,但是个体工商户在运营的时候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正确的账户,进行定期核算。税务机关应当对证书齐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征税。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开户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征收。
3.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销售商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的工商户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工商户本人需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也免征。附加税纳税方式可分为: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缴纳。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按营业税的1%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4.个体工商户本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内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缴纳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