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与未成年子女探访、联系、见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探访方式,时间通常是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商讨孩子的探视方式、探望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具体细致的安排。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身心健康以及个人道德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探访权的行使方式为探望式探望和居留探望。
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指定地点探视;
“居留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望时间内,及时将未成年子女送回。
一方拒绝履行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对不履行该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履行该义务。在被责令后仍然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