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二是行政调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当事人的纠纷。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根据争议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这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