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离婚不是婚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和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以一方的名义,债务形成时间阶段为切入点,分为婚前债务和婚姻关系期间债务两种情况。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未债务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与债权人的请求作斗争。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属于各自,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协议的,应当偿还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逃避债务的除外。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和朋友的债务。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商业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