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担赠与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照平等原则分割。
(二)还没有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此情况下房产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财产的二次分割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仅适用于已经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果涉及离婚诉讼前一方是否应当在继承关系中分割遗产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所以在离婚诉讼中不能采用列第三者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在离婚诉讼结束前,另有一项继承之诉。在婚姻生活中所取得的大多数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包括他人的赠与财产,但如果已经明确说明,只将配偶中的一方给予,则应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