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是按份共有,并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后,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他们的财产纠纷:
1.约定共同生活时对各自财产单独拥有的双方对财产分别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各自的证据证明财产范围,确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可能应当由双方平等的可能应当部分确定,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对于其财产一切形式未达成协议的既然未商定,则按照按共同的规则处理。对于有份额的,按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无明确份额的,根据双方的收入和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份额。无法确定各自份额的,应假定为同一份额。
4.对抚养子女一方的照料,如果准婚姻关系一方在准婚期间生孩子,准婚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时,双方应当为子女保留财产所需的生活费用,子女已成年,作为抚养或生活费用的,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