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配偶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为财产约定的主体,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只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另行约定。配偶财产制度的规定不适用代理制度。然而,法律上达成夫妻财产制约后,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协议的效力。
(二)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得到承认,但双方均已接受的口头约定为有效。改变,废止原约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最好采取同样的形式。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思作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四)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协议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占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夫妇之间不能用财产约定来回避彼此扶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能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配偶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约定两者均可同时使用,但只有在对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我国,我国实行以民法典为主体、新型财产形式不断出现,单纯以列举的形式不能完整规定,因此,对共同财产范围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的第五条就是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