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分为预审、调解、开庭三个阶段:

(一)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诉讼状的复本应于立案后5天内送达被告,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被告应提交答辩状;审判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搜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替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全或先行给付。

(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将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开庭日期。审判长在审判之前,由审判员确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主审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件,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随后,进行法庭调查,问询一方和一方陈述;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朗读鉴定结论;出示证据、实物证据、音像材料;宣读勘察记录。随后,法院开始辩论,原告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进行辩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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