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为是不同的。由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一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非法婚姻。
二是原因不同。离异原因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后,而且并非因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是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婚姻本身就是违法性。
三是行为的效力和时效不同。离婚者应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并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宣告婚姻无效是指该婚姻自开始无效,它既可发生于婚姻当事人存续期间,也可发生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
四是权利要求人不同。只有夫妻一方或双方才可提出离婚,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只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并可由男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定授权机关行使离婚无效请求权。
五是处理方法不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纠纷权益的处理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国家有权介入,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六是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在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的同时,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但《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并不享有夫妻财产权等所应享有的权利,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重婚导引起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对于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婚姻宣告无效,无效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无效是相对的,无效婚姻的无效是相对的,在无效原因排除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转变为有效。离婚只需向法院申请,经诉讼程序可以宣告确认成立,当事人本人不能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