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和女性非自愿离婚。

就是说,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其意思表示为真,非假。若因另一方或第三者的欺诈、胁迫等原因不同意离婚,则视为离婚无效。2.为了逃避债务或为了买房子等而虚假离婚。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假离婚”现象也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利用目前比较便利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获得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离异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有恶意以离婚为由逃避债务,则视为离婚无效,法庭不能受理离婚申请。

3.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的离婚在孕期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无效。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妇女.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或产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出现女方怀孕是与另一方通奸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确有必要。对女方在妊娠期间或产后六个月或产后一年内,不得妨碍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假如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这样的离婚就是无效的,即便是私下离婚。

4.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为确保离婚的真实性,离婚协议与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相抵触,众所周知,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若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错乱者,她们离婚后不能说自愿二字这样的离婚也是无效的,还有,如果夫妻间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一方对另一方还有感情,或一方以威胁、欺骗手段骗取离婚,法律认定为无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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