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形的认定。它是否适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物权公示等,作为判断嫁妆归属参考标准。所说的嫁妆,是女方出嫁后,在娘家为女儿准备的婚事,如车房、被褥、家具等。女人嫁人后,父母是为了让女儿将来能够生活得更好,或者尽可能让女儿在男方家里得到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都会给女儿准备一份嫁妆,因此,嫁妆应该是由女方父母实施的赠和行为。从情理上讲,嫁妆一定是指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明确意思,嫁妆是否包含给对方,就会引起争议。
第607条《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向受赠人无偿提供其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这一条规定表明,赠与是一种需要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法律行为,受赠人可以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意思,从而使赠与行为成为一种法律行为。
而且,《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就这一规定而言,在赠与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点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实际情况下,通常对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婚礼双方举行婚礼时或前后所实施的行为。因此,作者认为不能完全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是否办理婚姻登记这一时间节点,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对嫁妆归属感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形的认定。男性和女性结婚组成的家庭是由夫妻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而非个体。
对某些日常生活用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品,女方父母赠送礼物时,对于个人未来的生活,个人的知觉会更多地考虑,以方便双方未来的生活,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是双方都享有赠与物所提供的服务,因此,此类物品应属夫妻共有财产。至于某些私人物品,如戒指、项链、衣服等,由于其个人专属性,参照民法典所规定,一方所使用的生活品属于个人财产,此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对房产、车辆等一般都需要大面积的物权公示。身为女方的父母必然希望自己的女儿有个好的生活,因此对于赠房、车等大笔财产,必然是包含赠女之意。但是,如果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将双方的姓名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或因其他原因而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