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将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的”,由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产权所有。因此,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如果由于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则应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视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增值是由于装修所引起的升值,而装修费用则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非买受人的个人财产,由于装修而升值的部分不能被认定为买受人的个人财产。在实践中,夫妻离婚也是一方不买房而不买房的考虑。如婚前未购买房屋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不购买房屋的一方可以对该装修而增值部分提出要求。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只限于装修而增值的部分。由于结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商业行为。
2.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首期款项,按揭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配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裁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尽管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还没有发现对非产权登记人作出判决的例外情况。与此同时,本条第二款还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作了规定:“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按照本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相应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根据共同偿还贷款额占全部房屋贷款的比例确定。实务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个人在婚后还贷所用工资或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订立婚前购买的房屋,支付首期贷款,然后按揭偿还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它的处理方法与前一种情况相同。由于首次付款是支付主体,鉴于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使其支付的房款和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延长,但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即取得产权证是支付首期房款的一方的预期权利,所以实务中仍然期待向首次付款的一方支付。
4.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另一方在婚前或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
如果一方的房产证书上加上另一方名字,则应视为赠与另一方,并且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属于有效赠与,除非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加名房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付清首期付款后按揭付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清房贷,但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此种情况主要出现于夫妻关系存在时间较短的婚姻中,""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但协商不成,法院不能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