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配偶在共有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平等地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如有必要,可由任何一方自行处置,但如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配偶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故犯并无否认表示的,即被视为同意,事后该方不得以自己没有参加处理为理由否认处理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宣告其无效。
若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则该处分权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配偶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由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
举例来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为与其无扶养义务的一位亲属造成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等而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私人财产清偿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只要当事人不同意分割,就不能分割。离异财产分割遵循平均分割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不过,离婚或离婚财产的分割,都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