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通过产权置换获得的类别:
1.所拆房屋是私人房屋,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取得的,这种拆迁房屋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所拆房屋是私人房屋,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后取得,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额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所拆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人住宅,婚后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被拆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所承租的一种公有住房,结婚后,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为主,而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通过房屋赔偿获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共住房,是指夫妻一方因拆迁父母原承租房屋而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配偶一方承租人的身份是由于其单位能支付拆迁补偿款等原因,在此之前,家长就把承租人写成孩子的名字。结婚后,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妇的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仅当财产分割时,在适当情况下,应考虑财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和享受父母工作的含义的福利.优惠价值等等。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可以承租,承租一方可以向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一种在婚前和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通过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一种拆迁房,尽管结婚超过5年,离婚时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出租。由于其并非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者,居住权是根据拆迁协议而取得的,这种居留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约定期限内,对房屋所有人和第三方行使其权利,因此具有排他性。因此,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几个问题的解答(1996)》中“在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都可以承租。
c.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时,可以尽量通过调解来解决结案。配偶财产的分割,是以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无论多少年是夫妻两个人的,只要是个人财产,无论多少年属于个人财产,都是私人的。但当事人自愿或自愿将其赠与他人的个人财产,则法律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