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分给其财产。

二是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分得一些财产。

三是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原则:一方因重婚,另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存在过错,并不代表将“净身出户”。

四、公正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的支付、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换病房等。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处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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