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对待子女问题,是指在双方离婚后就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作出一项合理的.妥当的安排,以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如何支付.如何支付等。此外,由于父母离婚并未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协议还可规定对子女行使探视权的非直接当事人,包括探视方式.时间等。
(二)适当解决财产问题,主要包括:
1.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妥善安排给予生活困难的对方的经济帮助,切实解决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负责清偿共同债务。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的确是自愿的,对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发给离婚证书。
如果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作出判决。
4.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应考虑带孩子的是谁,并将房屋折价给对方。离异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离婚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一般而言,无论是对财产分割还是对子女的抚养权,都首先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如果协商得很好,人民法院就不会干预当事人的任何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