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采取直接执行措施,在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分歧。大多数意见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诸如扣押、扣押等控制措施来控制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甚至可以通过拍卖等处分性措施。
就共同共有的性质而言,是指以共同关系为基础而存在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共同共有存在于其应有部分,但因共有目的而受限制,与按份共有有明显区别。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就该共有财产设定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