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的补贴;
(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遗产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利,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
(8)以士兵的名义支付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和其他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应由部分夫妻共同支付。离婚时,夫妻需要确定共同财产,以公平平等的分割,涉及抵押财产的确定,显然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一方可以获得财产权,另一方的法律赔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