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特殊情况,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可向购房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但是只要夫妻双方都付了定金,房子就属于买受入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只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是必然的。
2.一方在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共同支付购房款,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婚前,一方有购买资格,但结婚后的一方则不能取得房屋,而支付房款则是获得房屋的对价,因此,无论从财产的形成、取得的时间,都应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一方在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付房款的,婚前所付房款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4.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是个人财产。尽管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这种情况下,购房一方和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房屋应归买受人所有。总而言之,贷款所购买的房子在分割时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贷款还没还清,即使房子已经分割好了也会由于权属问题无法过户,而且贷款已经结清的房子,只要把它转换成市场价,按照公平分割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分割。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