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是共有财产,在离婚时,需经双方平等分割。按照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对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得;
(2)男女百岁以上实际取得一定程度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恤金.破产补偿费用。所以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要进行分割,基本原则是平分,只是分割时要严格区分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2.对双方均存在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的基金总额和按个人分割所得的公积金,鉴于公积金在双方名下的金额不均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一定的条件,可考虑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差价补偿,以使双方收入相等。
3.对只有一方存留公积金的,应直接分一半。因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因此,法院可判决(或调解)在其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折价将公积金金额的一半作为直接支付给对方。
4.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专项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一定是一次提出购买住房或者对购买的住房进行重大维修的情况,或者等待退休的人员。调动的时候一次提出。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离婚可以提取公积金。
5.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但其部分权利受到限制,与一般人民币存款不同。申请执行人可在符合提取公积金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均存在住房补贴或公积金时,应计算出各自尚存的基金总额,分割所得金额。可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差价补偿,如果一方持有公积金,则按其比例分成。一方按公积金金额的一半折价支付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