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尚未履行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但是,合同不能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的目的必须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有关的情况可分为两种:
1.预期违约。
指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延迟履行。
指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5)如果双方不属于双方的过错,因情况变更而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终止合同,但当事人当然没有终止权,必须提交法院或仲裁。
裁决机构可以终止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必须先协商,不能协商。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