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
2.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熟。
3.承包方的所有家庭成员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迁移到外地定居。
4.承包商无能力继续耕作,且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5.因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有承包的土地都要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
6.由于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受损,承包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已超过2年,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承包的耕地。
8.承包商在承包期内死亡,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