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立应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行政许可的设立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设立机关应当定期设立。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对已设立的行政许可,认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手段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除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