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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