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收取后,处理如下:
(一)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幼龄苗及附属物的补偿费,须由幼龄苗及附属物的拥有人拥有。
(3)重新安置补贴的归属和使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工作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支付的保险费,应当在被安置人同意的情况下支付给个人安置人或者被安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