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把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了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物质基础,农民的生活来源也随之丧失。虽然土地征用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了直接补偿,但这种直接补偿只能解决当前的温饱问题,不能解决长期利益问题,更不能解决农民的再生产能力问题。
因此,在征收土地补偿时,国家必须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采用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使失地农民能在眼前生存、长期发展。在间接补偿方面,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帮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发展活动。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此作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其次,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从宽补偿与由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两者之一是补偿范围,另一种是补偿标准。前一种决定补偿范围,后一种补偿深度。我国土地征用与国外土地征用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补偿范围较窄,补偿标准较低。这既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又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和农村安定团结。
所以,在征地补偿中,土地征用人----各级政府部门应针对这一具体缺陷,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充分扩大补偿范围,不断提高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尽量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一次从宽从高的补偿。惟有如此,失地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才不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这一从宽和从高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从宽、从高,只能是受到严格法律程序保障的从宽从高。
从以上内容来看,鱼塘征收补偿的办法和一般的征用方式相同,但所给予的补偿费用也会有所不同,城市里总的条件越好,收费也就越高,因此,我们在处理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